在加利福尼亚州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方式

在加利福尼亚州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方式:

如何登记不动产所有权?您应尽快告知您的托管机构和放款机构您想如何登记您的不动产所有权,和您所要登记在所有权状上的姓名. 您所登记的的姓名将出现在所有的文件上. 这会有助于您的放款机构及产权托管机构正确的为您准备所有的文件. (之后若有更改,如添加或删除你名字的缩写将会导致托管成交的延期.)您不妨咨询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然后才决定如何登记不动产所有权.

共有产权 联名拥有 共有财产未亡人的财产权利 共有財产
缔约方 兩人或更多人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配偶或同居伴侶 配偶或同居伴侶
区分/划分 所有权可分割为任意数量的利益,均等或不均等皆可 所有权必須均等 所有权必須均等 所有权必須均等
建立 一笔或多笔转让(若无特別注明,利益依法均等) 单一转让(建立相同利益);归 属必须指定联名拥有 推定的婚姻或同伴关系,或也可以依据契約指派 单一转让和配偶或同居伴侶,必须在契約中标示哪一个可以核准
持有与控制 均等 均等 均等 均等
可转让性 毎一位共有人可个别转移或抵押 每一位共有人可个别转移其利益,但会是共有产权 配偶或同居伴侶必須同意转移或抵押 配偶或同居伴侶必須同意转移或抵押
拥有人的抵押权 除非是结婚了,或者是同居关系,共有人的利益不会被债权人抵押,但有可能会被强迫卖房 共有人的利益不会被债权人抵押,但在其过世前有可能会被强迫卖房 整个地产可能被迫拍卖, 以满足配偶或同居伴侶的債务 整个地产被迫拍卖, 以满足配偶或同居伴侶的債务
共有人死亡 死者的利益透过遗嘱无遗瞩转移給死者的受贈人或继承人 死者的利益自动转移給尚存的联合持有人 (「未亡人财产权」) 死者的二分之一利益转移給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除非依遗嘱遗贈 依未亡人财产权,死者的二分之一利 益自动转移給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
可能的利弊 共有人利益可个別转移2 未亡人财产权(避免遗瞩认证); 配偶可能有納稅亏欠 合格的未亡人财产权;需双方同意转移; 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可能 有納稅利益3 未亡人財产權;需双方同意转移;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可能有納稅利益

注明:这份文件只为提供信息. 建议您联系律师或者被认证的公共会计师了解如何以最好的方式持有产权因为您个人情况会影响您的决定.

1.「人」包括自然人、合法成立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責任公司或普通合伙. 信託財产归属于受托人(通常是自然人或公司).
2. 如果共有人結婚或同居伴侶,产权可能会受到「共有财产」的法律推定,要求配偶/伴侶双方同意转移或抵押产权,不论是否归属为「联名拥有」此项资讯仅供一般參考. 對於特 定的問題或有关財務,税务或遗产规划的指南,我们建议您联络律师或合法的会计师.
3. 为了投保产权保险,由已婚者或同居伴侶转让可能需要配偶/伴侶的产权弃权书.

这里只是提供一般信息. 如果有特别关于金融,税务,或者遗产规划指导的问题,我们建议您联系律师或者被认证的公共会计师.

Lily Lin Ly

Realtor

Mobile: 626.428.0826
lily@polarisla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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